《乐经以俟录》


《乐经以俟录》

《乐经以俟录》(无卷数,两江总督采进本)
明瞿九思撰。九思有《春秋以俟录》,已著录。是编首以十二律衍为十二月
令,摹仿《礼记》之文,颇为芜杂。其解“用宫逐羽而清角生,引商刻羽而流徵
成”,以为“凡乐调每均自下而上,初律谓之宫,次二谓之商,次三谓之角,次
四谓之徵,次五谓之羽,则五乃羽位,非宫与商之位。因下宫居於羽调之羽位,
似乎以宫逐羽,而宫下间一之阳律即是角,故曰《用宫逐羽而清角生》。以下商
居於羽调之羽位,似乎引商刻羽,而商下间一之阴律即是徵,故曰《引商刻羽而
流徵成》”云云。按“下宫”之名见《国语》伶州鸠所论七律,“下商”之名则
亘古未闻,殆由九思杜撰。又以四清为清宫、清商、清角、清徵,如商调之数少,
宫调之数多,则宫调谓之正宫;宫调之数少,而商调之数多,则宫调谓之下宫。
其法以宫与商相较,商与角相较,角与徵、羽莫不皆然。惟羽居五调之末,更无
他调相较以知其孰为正羽,孰为清羽。然宫商、商角、角徵、徵羽既以次相较,
羽调独不可与宫相较乎?且古人有少羽、缪羽、清羽诸说,《管子》又有倍羽之
律。九思不知凡一律皆有正、倍、半三声,遂谓羽无清调,误矣。又论蔡元定
《旋相为宫图》黄律虽在黄钟宫调之首,而黄律不在黄钟羽调之末,不得谓之以
黄钟起调毕曲。按乐律始终,条理出於自然。起调毕曲必用本律,本属臆度。蔡
元定以黄、太、姑、蕤、林、南、应为黄律宫者,乃合五声二变而计之。黄钟既
在一均之内,自可以为起调毕曲。九思乃分十二律为五段,每调止用五声,而其
所用者乃长短、大小之次,非相生之律,已属乖舛。又谓一均以十二律周而复始,
不知五声二变可以该括万声,亦为浅陋。至谓十二律之黄、太、姑、夹等字即为
均脚,尤不知而作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