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仪礼释例》


《仪礼释例》

《仪礼释例》·一卷(安徽巡抚采进本)
国朝江永撰。永有《周礼疑义举要》,已著录。是书标曰《释例》,实止释
服一类,寥寥数页,盖未成之书。其释冕服一条,辨注家冕广八寸、长尺六寸、
绩麻三十升布为之之误,谓礼家相传八十缕为升,古布幅阔二尺二寸,周尺甚短,
以八尺当今之五尺,二尺二寸当今之一尺三寸七分半。如冕延有三十升,其经二
千四百缕。是今尺一分之地,须容十七缕有奇,虽绩麻极细,亦不能为此。其说
验诸实事,最为细析。又谓冕有前旒无后旒,故《大戴礼》及东方朔俱云,冕而
前旒,所以蔽明。《玉藻》、《郊特牲》云十有二旒,不云二十四旒。汉明帝制
冕旒有前无后,正合古义。《玉藻》云“前后邃延”,不过谓冕长尺六寸,前延
后延至武皆深邃耳,非谓前后皆有旒也。其说与郑《注》互异,亦可相参。惟宗
陈祥道之说,谓《周礼》之韦弁即爵弁,其说过新,不可信。考《士冠礼》“爵
弁服”《注》曰:“爵弁者冕之次,其色赤而微黑,如爵头然。或谓之緅,其
布三十升。”《周礼》“凡兵事韦弁服”《注》曰:“韦弁以韎韦为弁,又以为
衣裳。”此爵弁、韦弁显异者也。惟《书》云:“二人雀弁执惠。”伪孔《传》
云:“雀韦弁。”似即以爵弁为韦弁者。然孔颖达《疏》云:“据阮谌《三礼图》,
雀弁以布为之。此《传》言雀韦弁者,此人执兵,宜以韦为之。然下言冕执兵者
不可以韦为冕,未知孔意如何。”则孔《疏》於此《传》原不深信。且即以爵韦
为之,要止得名曰爵弁,不得通名韦弁。故《释名》曰:“以爵韦为之,谓之爵
弁。韎韦为之,谓之韦弁。”二语极为分晰,不容相混。至於《周礼·司服》有
韦弁无爵弁,贾《疏》云:“爵弁之服,惟有承天变及天子哭诸侯乃服之。所服
非常,故天子吉服不列之。”此义颇得。如必谓韦弁即爵弁,《司服》未尝遗爵
弁,则王之吉服自大裘至冠弁,其等杀凡八。公之服自衮冕以下,大裘不得服。
侯伯之服自鷩冕以下,衮冕不得服。以次杀之。士之服自皮弁而下,韦弁不得服。
其制甚明。如韦弁即爵弁,士於礼已不得服矣,何以《士冠礼》曰:“爵弁服纁
裳”乎?且《仪礼·士冠礼》、《士昏礼》、《士丧礼》既有爵弁服,而《聘礼》
曰:“君使卿韦弁归饔饩。”又曰:“夕夫人使下大夫韦弁归礼。”则是既有爵
弁,又有韦弁明矣。又安得以《司服》不载为疑也。永又补祥道之说曰:“《诗》
方叔将兵,服其命服,朱芾斯皇。又曰:韎韐有奭,以作六师。皆爵弁服之韠也。”
今考《诗》“服其命服,朱芾斯皇”《笺》曰:“云命服者,命为将受王命之服
也。天子之服韦弁,服朱衣裳也。”据此,则即《左氏传》所云“韎韦之跗”
《注》,正戎服之常也。必云爵弁之韠,殊无显据。又《诗》“韎韐有奭,以作
六师”《笺》曰:“此诸侯世子也。除三年之丧,服士服而来,未遇爵命之时,
时有征伐之事,天子以其贤,任为将军。”《疏》曰:“将军之时,犹未得命,
由是仍服韎韐。”据此,则《经》云“以作六师”,盖将受命为将军,非已临六
师而以爵弁之韎韐为戎服也。故三章皆云“君子至止”,言诸侯初至天子之朝,
非即临戎可知。永引此二诗,亦未为确据。盖永考证本精,而此则草创之本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