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丧礼吾说篇》


《丧礼吾说篇》

《丧礼吾说篇》·十卷(浙江巡抚采进本)
国朝毛奇龄撰。奇龄有《仲氏易》,已著录。奇龄说经,好立异义,而颠舛
乖谬,则莫过於是书。大旨以子夏《丧服传》为战国以后人伪作,故逐条攻击,
务反其说。其叛经之尤者,如谓丧服有齐衰无斩衰。考《释名·释丧服》曰:
“斩衰,不缉其末,直翦斩而已。齐,齐也。”故郑注《丧服传》曰:“斩,不
缉。齐,缉也。”与《释名》之义相符。奇龄乃谓齐而不缉,乃齐之本名。而从
而缉之,则又以缉齐得名。三年之重齐不缉,期功则缉之。然所谓齐而不缉,仍
是《释名》“斩衰,不缉其末”之说。又何必阳改其名而阴存其实乎?至谓期功
以下之齐乃缉,则齐衰三年者皆已不缉,是改斩之名下同於齐,又改齐之实上同
於斩。支离怪变,弥为不可究矣。奇龄以《周礼》、《仪礼》同出战国人伪撰,
故於《周礼·司服职》齐衰、斩衰之文,置之不道。至《左氏》乃奇龄所最信者
也。考昭公十年《传》:“晋平公卒,叔向曰:孤斩焉在衰绖之中。”杜预《注》
曰:“既葬,未卒哭,犹服斩衰。”明为斩衰之确证。乃引《杂记》“三年之丧
如斩”语,谓非服斩之义。襄公十七年《传》:“齐晏桓子卒,晏婴粗縗斩,苴
绖带杖,菅屦。”是断断不得谓之非斩服者。奇龄亦谓“斩”字下属“苴绖带”
为句,乃斩苴麻以为绖带。《荀子》一书,亦奇龄之所最信也。考《三年问篇》
明出斩衰之名,不能复辨,则曰《礼论篇》中但有齐衰无斩衰,《三年问篇》乃
后人妄改。夫稍可穿凿之处,即改易其训诂句读以就己说。至必不可掩之处,则
遁而谓之妄改。持是以往,天下复有可据之书乎?奇龄又谓三年之丧当为三十六
月,不得折月,而又无解於《荀子·礼论篇》“二十五月而毕”之文,遂谓毕者
乃毕衰服也,至二十七月禫后又加禫服九月。考《间传》曰:“中月而禫,
禫而纤,无所不佩。”孔颖达《疏》曰:“此谓禫祭既毕,吉祭以后,无所
不佩。”又《丧服小记》曰:“再期之丧,三年也。期之丧,二年也。”《丧大
记》曰:“禫而从御,吉祭而复寝。”《檀弓》曰:“是月禫,徙月乐。”
《间传》又曰:“中月而禫,禫而饮醴酒。”饮酒者先饮醴酒,食肉者先食
乾肉,是徵诸礼经,显有典训。今奇龄谓禫后服綅冠素端者凡十月,与《经》
义无一相合。岂先王制礼之意乎?其他若谓父在为母不当期年,父母不当为长子
三年,皆据律以议《经》。至谓本生父母不当降在期服,传重者不必嫡孙,则不
特叛《经》,且背律矣。岂非恃其博洽,违心巧辨哉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