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周礼详解》


《周礼详解》

《周礼详解》·四十卷(浙江巡抚采进本)
宋王昭禹撰。陈振孙《书录解题》曰:“昭禹,未详何人。近世为举子业者
多用之,其学皆宗王氏新说。王与之作《周礼订义》,类编姓氏、世次,列於龟
山杨时之后,曰字光远,亦不详其爵里。当为徽、钦时人。”今按其书,解“惟
王建国”云:“业格于上下谓之王,或而围之谓之国。”解“匪颁之式”云:
“散其所藏曰匪,以等级之曰颁。故匪从匚从非,言其分而非藏也。颁从分从页,
言自上而颁之下。”解“圃”曰:“园有众甫谓之圃。”解“鲍鱼”曰:“鱼之
鲜者包以致之。”解“鱐”曰:“鱼之乾者肃以致之。”解“司徒”云:“於
文反后为司,盖后从一从厂从口,则所以出命,司反之则守令而已。从一则所以
一众,司反之则分众以治之而已。从厂则承上世之庇覆以君天下,司反之则以君
之爵为执事之法而已。”其附会穿凿,皆遵王氏《字说》。盖当时《三经新义》
列在学官,功令所悬,故昭禹因之不改。然其发明义旨,则有不尽同於王氏之学
者。如解《泉府》“以国服为之息”云:“各以其所服国事贾物为息。若农以粟
米,工以器械,皆以其所有也。周之衰,不能为民正田制地,税敛无度,又从而
贷之,则凶年饥岁无以为偿矣。下无以偿,上之人又必责之,则称贷之法,岂特
无补於民哉?求以国服为之息,恐收还其母而不得。”盖已目睹青苗之弊,而阴
破其说矣。至其阐发《经》义,有足订《注》、《疏》之误者。如解《载师》
“里布屋粟”,谓“国宅无征,民居有征无布。以其不毛,使之有里布。民出耕
在田庐,入居在里,其屋有田以出粟。今不耕田,则计屋而敛之,谓之屋粟。”
不从先儒以里布为二十五家之泉、屋粟为三夫之粟。又解“近郊十一,远郊二十
而三,甸、稍、县、都皆无过十二”,固当时正役,后因远近剧易而制云云,皆
为先儒所未发。故宋人释《周礼》者,如王与之《订义》、林之奇《讲义》多引
其说,固不得以遵用新说而尽废之也。五官皆不载《叙官》。宋末朱申作《句解》,
盖从其例,究为一失。今姑仍旧本录之。内附载陆德明《释文》,而卷首以德明
之名冠昭禹前。今考昭禹《自序》末云:“因《释文》而作。”或后人所增入,
以德明时代在前,遂题诸昭禹上欤?今仍录其音释而德明之名则附著於此,不复
并列简端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