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明律》


《明律》

《明律》·三十卷(永乐大典本)
明太祖时敕修。初,太祖平武昌,即议律令。吴元年,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
令总裁官,杨宪、陶安等为议律官。谕之曰:“法贵简当,使人易晓。若条绪繁
多,或一事两端,可轻可重,吏得因缘为奸,非法意也。”遂御西楼,召诸臣赐
坐,从容讲论律意。书成,又恐小民不能周知,命大理卿周祯等自礼乐、制度、
钱粮、选法之外,凡民间所行事宜,类聚成编。训释其义,颁之郡县,名曰《律
令直解》。洪武元年,又命儒臣四人,同刑官讲唐律,日进二十条。六年夏,刊
《律令宪纲》,颁之诸司。然皆随宜草创,未及详备。此书乃六年之冬,诏刑部
尚书刘惟谦详定。凡近代比例之繁,奸吏可资为出入者,咸痛革之。每一篇成,
缮书上奏。揭於西庑之壁,亲为裁定。明年二月,书成。篇目一准於唐。采用已
颁旧律三十六条,因事制律三十一条,掇唐律以补遗者又一百二十二条,合六百
有六条。然明代断狱,不甚遵用。故其书亦罕传本。此犹《永乐大典》所载明初
之旧本也。
──右“政书类”法令之属,五部、一百十七卷,皆附《存目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