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钦定音韵述微》


《钦定音韵述微》

《钦定音韵述微》·三十卷
乾隆三十八年奉敕撰。其合声切字,一本《钦定音韵阐微》。其稍变者,
《阐微》以三十六母为字纽之次序,故《东韵》首“公”字之类,与部首标目或
相应,或不相应,在所不拘。今则部首一字属何母,即以其母为首,其下诸母所
领字,以次相从,使归於画一。其部分仍从御定《佩文诗韵》。其稍变者,从
《音韵阐微》分《文》、《殷》为两部,而以《殷部》附《真部》,不附《文部》。
其字数自《佩文诗韵》所收一万二百五十二字外,凡所续收每纽之下,以据《音
韵阐微》增者在前,据《广韵》增者次之,据《集韵》增者又次之。或有点画小
异,音训微殊,旧韵两收而实不可复押者,则删不录。至於旧韵所无而今所恒用
者,如“阿”字旧惟作“陵阿”之义,收入《歌韵》。今为国书十二字头之首,
则收入《麻韵》。“鎗”字旧训为酒器,收入《庚韵》。今则酒器无此名,而
军器有此字,则增入《阳韵》。又如“查”本浮木,而今训察核。“参”本稽考,
而今训纠弹。“炮”本飞石,而今训火器。“埽”本氾除,而今训楗茭。既已万
口同音,即属势不可废。此如《麻韵》之字古音皆与鱼、虞相从,自字母入中国,
始有《麻韵》一呼,遂不能不增此一韵。姬本周姓,自战国以后始以为妾御之名,
亦遂不能不增此一解。盖从宜从俗,义各有当,又不可以古法拘也。其互注之例,
凡一字两部皆收,义同者注曰“又某韵”,义异者注曰“与某韵义异”。体例与
《礼部韵略》同。其与他韵一同一异者,注曰“又某韵,与某韵音异”。或字有
数训而仅一解可通者,则注曰“惟某义与某韵同,馀异”。则较《韵略》为加密。
其诠释之例,凡《说文》、《玉篇》、《广韵》、《集韵》所有者,书非稀睹,
无庸赘著篇名。其他则一字一句,必著所出,以明有据,亦诸韵书之所无。盖
《音韵阐微》所重在字音,故训诂不欲求详。此书所重在字义,故考据务期核实。
两书相辅而并行,小学之蕴奥真毫发无遗憾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