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春秋钞》
《春秋钞》
《春秋钞》·十卷(江西巡抚采进本)
国朝朱轼撰。轼有《周易传义合订》,已著录。是编不全载《经》文,但有
所论说者标《经》文为题,而注某年於其下。其《叙》虽称“惟恪守胡《传》,
间有词旨未畅及意有所未安者,始妄陈管窥之见”,然驳胡《传》者不一而足。
如“春王正月”即驳夏时之说,“伯姬归于纪”即驳诸侯亲迎之说,“州吁弑其
君完”即驳不称公子为责君之说,桓公、宜公书“有年”即驳变异之说,“诸侯
盟于幽”即驳首叛盟之说,“楚宜申来献捷”即驳当力拒楚使上告天王之说,
“齐人侵西鄙,公追齐师”即驳书人见示弱、书师见伏众之说,“阳处父救江”
即驳责晋不合诸侯之说,“齐人弑其君商人”即驳归罪国人之说,“楚子围郑”
即驳嘉楚讨贼之说,“新宫灾”即驳神主未入哭为非礼之说,“甯喜弑其君剽”
即驳废立之说,“叔孙豹会虢”即驳尚信之说,“公如晋,至河乃复”即驳从权
适变之说,“暨齐平”即驳暨为不得已之说,“季孙意如会厥慭”即驳力不能加
之说,“盗杀卫侯之兄絷”即驳归狱宗鲁之说,“从祀先公”即驳出于阳虎之说。
如斯之类,不可殚数。所谓恪守胡《传》,盖逊词耳。至於攻击《左传》,则颇
伤臆断。如以郑叔段“餬口四方”为诡词,谓段果出奔,郑庄岂置之不问?以
“戎伐凡伯于楚丘以归”为凡伯忍辱而自归,非戎挟之以去;以“楚执蔡世子有
用之”为犹后世执盖行酒之类,断无杀而用祭之理;以《哀公八年》“宋执曹伯
阳”为未尝灭曹:揆之古书,皆无佐证;核以事理,亦未尽安。他如“以成宋乱”
之说,从刘敞而驳杜预。然圣《经》之意,正以始於义而终於利,两节相形,其
事婉而章耳。如直书先公之助乱,暴扬国恶,《春秋》无此法也。“许叔入许”,
责其不告於王,不知乘隙复国,机在呼吸,往反告王,不衣冠而救焚溺乎?召陵
之役,不声楚僣王之罪,自以王樵之说为定,而必谓苟以去王号责楚,迫於大义,
当无不从,似非当日之事势。至首止之会,责王世子不能为伯夷、泰伯,抑又强
天下以所难矣。其持论大旨,往往类此。虽驳胡《传》,实仍在胡《传》门径之
中,不及所作《周易传义合订》远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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