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春秋诸国统纪》


《春秋诸国统纪》

《春秋诸国统纪》·六卷、目录一卷(浙江吴玉墀家藏本)
元齐履谦撰。履谦字伯恒,大名人。官至太史院使。事迹具《元史》本传。
此书乃其延祐丁巳为国子司业时所作。前有《自序》,谓今之《春秋》,盖圣人
合二十国史记为之。自三《传》专言褒贬,於诸国分合与《春秋》所以为《春秋》,
概未之及。故叙类此书,以备诸家之阙。凡二十有二篇,首鲁、次周、次宋、次
齐、次晋、次卫、次蔡、次陈、次郑、次曹、次秦、次薛、次杞、次滕、次莒、
次邾、次许、次宿、次楚、次吴。自内鲁尊周外,各以五等之爵为次。其入春秋
后降爵者,则随所降之爵列之,而楚、吴以僣王殿焉。《目录》谓此皆国史具在,
圣人据以作《春秋》者。又以诸小国、诸亡国釐为二篇,附录於末。《目录》谓
此无国史,因二十国事所及而载者。皆先於各国下列叙大势与其排比之意,题曰
《某国春秋统纪》。盖据《墨子》有百国《春秋》、徐彦《公羊疏》有孔子求
《周史记》得百二十国宝书之文,故不主因鲁史从赴告之义也。案《春秋》如不
据鲁史,不应以十二公纪年。如不从赴告,不应僖公以后晋事最详,僖公以前晋
乃不载一事。此盖掇拾杂说,不考正经。且鲁史不纪周年,内鲁可也。履谦分国
编次而鲁第一、周第二,不曰王人虽微加於诸侯之上乎?况天王也?至於隐公八
年葬蔡宣公,宣公十七年葬蔡文公,并《经》有明文。履谦漏此二条,乃於桓公
十七年葬蔡桓侯,谓诸国皆僣称公,惟蔡仍旧章。反引《左传》为证,殊为疏舛。
又《经》书桓公三年夫人姜氏至自齐,六年九月丁卯子同生,其事更无疑义。
《穀梁》“传疑故志之”之说,已为不核事实。履谦乃竟以庄公为齐侯之子,尤
为乖谬。以其排比《经》文,颇易寻览,所论亦时有可采,故录存之。吴澄《序》
称其缕数旁通,务合书法。间或求之太过,要之不苟为言。盖瑕瑜不掩,澄已有
微辞矣。